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郵電通信業,是指專門辦理信息傳遞的業務,包括郵政和電信。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6號)規定:電信單位(指電信企業和經電信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從事電信業務的單位,下同)提供的電信業務(包括基礎電信業務和增值電信業務,下同)按“郵電通信業”稅目征收營業稅。
以上所稱基礎電信業務是指提供公共網絡基礎設施、公共數據傳送和基本語音通信服務的業務,具體包括固定網國內長途及本地電話業務、移動通信業務、衛星通信 業務、因特網及其它數據傳送業務、網絡元素出租出售業務、電信設備及電路的出租業務、網絡接入及網絡托管業務,國際通信基礎設施國際電信業務、無線尋呼業 務和轉售的基礎電信業務。
以上所稱增值電信業務是指利用公共網絡基礎設施提供的電信與信息服務的業務,具體包括固定電話網增值電信業務、移動電話網增值電信業務、衛星網增值電信業務、因特網增值電信業務、其他數據傳送網絡增值電信業務等服務。
郵電通信業主要繳納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等。
一、營業稅
(一)征稅范圍
1、郵政
郵政,是指傳遞實物信息的業務,包括傳遞函件或包件、郵匯、報刊發行、郵務物品銷售、郵政儲蓄及其他郵政業務。
(1)傳遞函件或包件,是指傳遞函件或包件的業務以及與傳遞函件或包件相關的業務。
傳遞函件,是指收寄信函,明信片,印刷品的業務。
傳遞包件,是指收寄包裹的業務。
傳遞函件或包件相關的業務,是指出租信箱,對進口函件或包件進行處理、保管逾期包裹、附帶貨載及其他與傳遞函件或包件相關的業務。
(2)郵匯,是指為匯款人傳遞匯款憑證并兌取的業務。
(3)報刊發行,是指郵政部門代出版單位收訂、投遞和銷售各種報紙,雜志的業務。
(4)郵務物品銷售,是指郵政部門在提供郵政勞務的同時附帶銷售與郵政業務相關的各種物品(如信封、信紙、匯款單、郵件包裝用品等)的業務。
(5)郵政儲蓄,是指郵電部門辦理儲蓄的業務。
(6)其他郵政業務,是指上列業務以外的各項郵政業務。
2、電信
電信,是指用各種電傳設備傳輸電信號來傳遞信息的業務,包括電報、電傳、電話、電話機安裝、電信物品銷售及其他電信業務。
(1)電報是指用電信號傳遞文字的通信業務及相關的業務,包括傳遞電報、出租電報電路設備、代維修電報電路設備以及電報分送、譯報、查閱去報報底或來報回單、抄錄去報報底等。
(2)電傳(即傳真),是指通過電傳設備傳遞原件的通信業務,包括傳遞資料、圖表、相片、真跡等。
(3)電話,是指用電傳設備傳遞語言的業務及相關的業務,包括有線電話、無線電話、尋呼電話、出租電話電路設備、代維修或出租廣播電路、電視信道等業務。
(4)電話機安裝,是指為用戶安裝或移動電話機的業務。
(5)電信物品銷售,是指在提供電信勞務的同時附帶銷售專用和通用電信物品(如電報紙、電話號碼簿、電報簽收簿、電信器材、電話等)的業務。
(6)其他電信業務,是指上列業務以外的電信業務。
3、單位和個人從事快遞業務按“郵電通信業”稅目征收營業稅。
(二)計稅依據
1、發行、郵務物品銷售、郵政儲蓄、其他郵政業務的收入。
⑴根據《北京市地方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若干問題的通知》(京地稅營[1995]318號)文件規定:除對郵政部門銷售(包括調撥在內)集 郵商品業務繼續征收營業稅外,對集郵公司銷售(包括調撥在內) 集郵商品業務,自1995年5月1日起也一律征收營業稅。
(2)根據《北京市地方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營業稅問題解答(之一)的通知》(京地稅營[1995]319號)文件規定:
郵電禮儀是指郵電局(所)根據客戶的要求將寫有祝詞的電報,或者使用客戶支付的價款購買的禮物傳遞給客戶所指定的對象。對于這種業務應按"郵電通信業"稅目征收營業稅,其營業額為郵電部門向用戶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包括所購禮物的價款在內。
2、電信業務的營業額,是指提供電報、電話、電傳、電話機安裝、電信物品銷售、其他電信業務的收入。
(1)根據《北京市地方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營業稅問題解答(之一)的通知》(京地稅營[1995]319號)文件規定:
為用戶安裝電話的業務屬于該稅目的征收范圍。“電話初裝費”是郵政部門為用戶安裝電話而收取的費用,應按“郵電通信業”稅目征稅。
電信部門開辦168臺電話,利用電話開展有償咨詢等業務,按“郵電通信業”稅目征收營業稅。這里所說的電信部門指的是國家電信管理部門直屬的電信單位。但非電信部門直屬的信息臺,其向用戶提供電話信息服務的業務取得的收入,應按“服務業”稅目征收營業稅。
(2)根據《北京市地方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電信部門有關業務征收營業稅問題的通知》(京地稅營[2001]25號)文件規定:
①集中受理業務,也稱為“一點服務”,其業務特點是電信部門應一些集團客戶的要求,為該集團所屬的眾多客戶提供跨地區的出租電信線路業務,以便該集團所 屬的眾多客戶在全國范圍內保持特定的通信聯絡。在結算方式上,由一個客戶(以下簡稱“客戶代表”)代表本集團所有客戶,統一與“客戶代表”所在地的電信部 門結算價款,再由“客戶代表”所在地的電信部門將全部價款分別支付給參與提供跨地區電信業務的各地電信部門。電信部門以“集中受理”方式為集團客戶提供跨 省的出租電路業務,由受理地區的電信部門按取得的全部價款減除分割給參與提供跨省電信業務的電信部門的價款后的差額為營業額計征營業稅;對參與提供跨省電 信業務的電信部門,則按各自取得的全部價款為營業額計征營業稅。
②電信部門銷售有價電話卡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售出電話卡并取得售卡收入或取得索取售卡收入憑據的當天,其營業額為向購買方(包括經銷商)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
對電信部門有價電話卡業務按售卡收入征稅后,預收款帳戶上積存的預收款可在三年內分期轉入營業收入,并按規定繳納營業稅。已納稅營業額高于售卡收入的,已多納的部分亦可在三年內分期沖減營業額。
(3)根據《北京市地方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經營公用電話征收營業稅問題的通知》(京地稅營[1997]523號)規定:
目前經營公用電話業務的方式有三種:第一種是自辦,即公用電話設在郵電局營業廳,由郵電部門的工作人員值守,電話費作為郵電部門的收入。第二種是委托代 辦,又稱“公用電話亭”。各電話亭屬郵電局的經營網點,在郵電局一個統一營業執照下分列,郵電部門將“電話亭”經營人稱之為代辦人。代辦人將向用戶收取的 話費全額上交,作為郵電部門的營業收入,郵電部門付給代辦人勞務費。第三種是兼辦,即私人住宅、小賣店以及其他單位(即兼辦人),利用其自用電話兼辦公用 電話業務。郵電部門按月向兼辦人收取管理費,并按自用電話標準收取電話費。兼辦人的經營收入為按公用電話向顧客收取話費,扣除上繳給郵電部門的話費和管理 費的余額。
①公用電話無論采取哪種經營形式,對郵電部門取得的話費、管理費收入,均依全額按“郵電通信業”稅目征收營業稅。
②對代辦人取得的勞務費(或手續費等)應按“服務業”稅目中的“代理服務”項目征收營業稅。
③對兼辦人取得的收入按“服務業”稅目中的“代理服務”項目征收營業稅。其營業額為向用戶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減去支付給郵電部門的管理費和電話費的余額。
(4)根據《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電信部門銷售電話號碼簿征收營業稅問題的通知》(京地稅營[2000]405號)規定:
對電信部門及其下屬的電話號簿公司(包括獨立核算與非獨立核算的號簿公司)銷售電話號簿業務取得的收入,應一律征收營業稅,不征增值稅。
(三)稅率及計算公式
郵電通信業營業稅稅率為3%
計算公式:應納稅額=營業額×適用稅率
二、城市維護建設稅
城市維護建設稅的計稅依據是納稅人實際繳納的營業稅稅額。稅率分別為7%、5%、1%。
計算公式:應納稅額=營業稅稅額×稅率
不同地區的納稅人實行不同檔次的稅率:
(一)納稅人所在地在市區的,稅率為百分之七;
(二)納稅人所在地在縣城、鎮的,稅率為百分之五;
(三)納稅人所在地不在市區、縣城或鎮的,稅率為百分之一。
三、教育費附加
教育費附加的計算依據是納稅人實際繳納營業稅的稅額,附加率為3%。
計算公式:應交教育費附加額=應納營業稅稅額×附加率
四、企業所得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的規定,納稅人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去準予扣除的項目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法定稅率為25%。
基本計算公式:應納稅所得額=收入總額一準予扣除項目金額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
五、車船使用稅
根據《關于對郵電部門所屬企業征免房產稅和車船使用稅問題的通知》(市稅三字[1987]366號)文件規定:
1、郵政企業和電信企業的車船,照章征收車船使用稅。
2、郵電部門所屬的工業、供銷、建筑施工等企業(包括全民所有集體經營的企業、集體企業、知青企業等)的車船,均照章征收車船使用稅。
六、印花稅
根據《北京市地方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家郵政局及所屬各級郵政企業資金賬簿征收印花稅問題的通知》(京地稅地[2001]354號)文件規定: 納稅人新設立的資金賬簿在啟用時應計稅貼花。為了支持郵政行業的改革和發展,對國家郵政局及所屬各級郵政企業新設立的資金賬簿,凡屬在郵電管理局分營前已 貼花的資金免征印花稅,1999年1月1日以后增加的資金按規定貼花。
七、個人所得稅
個人所得稅是對個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項應稅所得征收的一種稅?!吨腥A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個人所得稅以所得人為納稅義務人,以支付所得的單位 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劾U義務人每月所扣的稅款,自行申報納稅人每月應納的稅款,都應當在次月七日內繳入國庫,并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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